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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假难休,探亲假就这样成了“僵尸假”
2016-02-23 13:09:28 】 浏览:844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职工陆续重返工作岗位。朋友聚会、外出旅行、走亲访友等诸多年节活动让人们感觉春节假期格外短暂,不少人已经开始期盼随后新的假期。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我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并不缺少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但总体来看,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落实虽然向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一些规定长时间未做调整,与用工实际不符;一些假期沦为“僵尸假期”和“纸上福利”,无法真正落地;一些职工遭遇“有假不敢休”的尴尬,面临维权困境;一些假期的安排不够灵活,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质量仍待提高。总之,我国假期制度在落实与优化层面仍需下功夫,职工期待“量质齐增”版的“中国式假期”。

规定35年未变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1981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只有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才可享有探亲假。其中,探望配偶,每年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或2年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20天。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对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待遇,国家尚无规定。

探亲假《规定》执行35年至今未变,其覆盖范围、享受条件等,均与现实用工状况有所脱节,导致很多职工无法享受探亲待遇。

根据《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才享有探亲假。对此,王志凯觉得不公平:“政策制定的年代,非公企业数量少,可现在有这么多非公企业,政策却一直没变,让很多非公企业职工享受不到这一待遇”。

《规定》明确,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以享有探亲假,这让很多省内职工无法享有探亲待遇。刘斐家在辽宁阜新,现在在沈阳一家国有银行上班。她认为,规定出台时交通还不发达,而现在交通便利,只要不是路途遥远,省内和省外没有太大差别。然而,在很多单位,省内职工是不能休探亲假的。

在《规定》中,探亲范围并不包括职工的未成年子女。老家在河南农村的李少友,现在是沈阳一家汽车配件厂的车工,2岁的儿子由在辽宁本溪的岳母带着,每年只有在春节和国庆节才能见面。“公司允许外地员工休探亲假,但不包括探望孩子。”李少友觉得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遭遇有假难休

宋莹莹是单位里唯一一个享有探亲待遇的职工,她是一名在辽宁省锦州市工作了6年半的公务员,父母居住在哈尔滨。她说:“刚开始工作那几年每年都请20天探亲假,第3年就不好意思再请了。一年多了20天假期,同事们心里都会有点儿不平衡”。宋莹莹告诉记者,虽然公务员的探亲假执行状况很好,但由于单位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较少,自己也不好意思总请假。

“工资、绩效、年终奖都和考勤挂钩,请15天以上的假,假期绩效减半,年终奖减少20%。两个月工资就没了。与20天假期相比,实在是不划算。”刘斐说,工作6年,她一次探亲假都没休过。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有探亲假也很难获得单位批准。在沈阳久胜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的王力鹏向记者透露,他们单位60%的员工都是外地人,“如果每个员工都休探亲假的话,一走就是20天甚至45天,公司工作就乱套了”。此外,“如果员工不是回家探亲,而是出去旅游了怎么办?”王力鹏提出了自己的担心。

现实中,一些企业和职工还常常将年休假与探亲假混淆。而事实上,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工作3年来,吴桐每年都使用年假回家探亲。

期盼完善规定

“职工能不能达到休假条件,全由单位自行把握,如果单位不执行,劳动部门也很难追究,现在的探亲假并没有要求强制执行。应当修订和完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

同时,王金海认为,现行的探亲假《规定》应扩大享受权利的主体范围,让非公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探亲权。这样调整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更加配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实施,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目前,我国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无法让子女跟随迁徙,造成父母与留守子女长期分离,关系淡化。为此,有专家呼吁,将探望未成年子女划入探亲假范围,让更多在外务工的父母有假期回家看望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