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全国教育服务机构

 热门职业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2014-04-22 11:43:42 】 浏览:4190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专业活动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力水平评价服务,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有效衔接,为用人单位科学使用广告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依据。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3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广告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广告协会具体承担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中国广告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其他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三)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其他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 年。
第十二条  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文学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的上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广告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定的广告专业知识,能够解决广告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广告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广告市场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广告专业领域具有完成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指导助理广告师和协助高级广告师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广告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九条  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广告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地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和登记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经济师或者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11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相应级别广告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相应级别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