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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三)
2014-04-22 11:43:42 】 浏览:4189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具体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研究确定承担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实施的机构。
第三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和《广告专业实务》2个科目。两个级别的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第四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广告师职业资格《广告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广告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第五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级别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文学类、艺术学类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本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九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广告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